本文認為集裝箱整箱運輸貨損索賠,論紹興到南京物流公司集裝箱運輸貨損中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分清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行。首先應當劃分發貨人與收貨人在貿易關系中的責任,然后由其中應當承擔責任的一方在運輸關系中進行索賠。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提單批注視為合同條款),集裝箱多式聯運的承運人在整箱運輸箱體未損壞而內裝貨物損壞且找不到直接責任人的情況下,即在發生隱藏損害的情況下,它應當先承擔對收貨人的賠償責任,再向發貨人找回損失。
一、 集裝箱的貨損由何而來?
《集裝箱化》雜志2005年第4期刊載了上海海事大學王立坤的文章:《集裝箱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以下簡稱《集》文),讀后頗受啟發,但對其中一些觀點有不同的看法,在此謹將本人粗淺的看法提出以就教于業界。
問題緣于一個案例:廣東順德一家公司(發貨人)將裝載電器的集裝箱委托一家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貨代公司)由順德通過公路拖運到香港裝船去孟買港,再通過鐵路運抵新德里交貨。
該批貨物由貨代公司出具全程貨運提單。提單記載:裝船港香港,卸船港孟買,交貨地新德里,運輸條款CY—CY,即堆場到堆場,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交付收貨人。提單同時記載“由貨主裝載、計數”的批注。
集裝箱在香港裝船后,船公司簽發了以貨代公司為托運人的海運提單,其余內容與貨代公司的提單同,只是沒有批注。
貨物在孟買港卸船時,發現一個集裝箱外表嚴重破損,貨代公司在孟買港的代理與船方代理在破損記錄上共同簽署。
貨物運抵新德里后收貨人開箱發現,外表破損的集裝箱內的電器已嚴重受損,另有一個集裝箱外表狀況良好,但箱內電器也不同程度受損。
收貨人根據貨代公司提單上“由貨主裝載、計數”的批注向發貨人提出賠償要求。但發貨人拒賠,理由是貨物出運后貨代公司簽發的是清潔提單,證明發貨人是完好地將貨物交給貨代公司委托的公路承運人。而且,由外理證明的裝箱單上也沒有做出任何批注。
收貨人轉而向貨代公司提出賠償要求,因為貨代公司出具了全程貨運提單,理應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但同樣遭到貨代公司拒絕,理由是,造成箱子破損并非貨代公司過失,而是船公司的行為。
二、 誰應該為貨損買單?
由于無法得到賠償,收貨人委托律師向廣州海事法院對貨代公司和發貨人提出訴訟。法院受理該案后判決:貨代公司、發貨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都肺恼J為,法院在認定該案當事人的過失責任上有“誤區”。對此,本人有相同認識。
接下來,《集》文對在本案中集裝箱當事人的賠償責任進行了劃分。
作者認為,發貨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整箱運輸下交接雙方責任均以“集裝箱外表狀況是否良好,海關關封是否完整”來確定。即只要做到上述兩點,即可在一定程度上認定發貨人責任終止之際,便是承運人責任開始之時,同時也是收貨人責任開始之時。發貨人將集裝箱交貨代公司時箱子外表狀況良好。貨代公司接受集裝箱后,提單并沒有對箱子外表狀況作出任何批注。因此,該提單屬于清潔提單。
船公司應當承擔其中一只外表破損的集裝箱內貨物的賠償責任。理由是:集裝箱在香港裝船時,船公司對其外表狀況并沒有作任何批注,可以認定船公司是在完好狀態下接貨。但孟買港卸船交貨時,卻發現其中一箱已形成箱損,可以認定箱損發生在船上,或其海上運輸區段。
貨代公司應承擔其中外表狀況良好,但箱內貨物受損的一個集裝箱的賠償責任。這屬于集裝箱整箱運輸下的“隱藏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箱體外表狀況良好,海關關封完整,箱內貨物形成損害,無法確定責任方、貨損原因、貨損區段。貨代公司作為全程提單簽發人,在賠付給收貨人后,可將這一“隱藏損害”賠償在參加全程運輸的各承運人之間按具體推定進行分攤。
因為集裝箱內電器受損是在保單承保的責任期限內,保單記載的運輸條款是CY—CY,所以保險公司應對CY—CY期間內的貨損應承擔責任。
三、 集裝箱運輸過程中的貨損,首先是貿易風險,還是運輸風險?
筆者的手中沒有該案的訴訟材料,謹以《集》文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是分析清楚這一案例中所涉及的多重法律關系。應當確定,集裝箱運輸過程中的貨損,首先是貿易風險,還是運輸風險?
因此,先要確定買方和賣方貿易合同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因為收貨人(假定同時也是買方)索賠的直接依據不是貨代公司的提單和它在提單上的批注,而是它與發貨人(假定同時也是賣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的風險與責任的劃分。在收貨人與發貨人之間責任明確的情況下,再由負有賠償責任的一方與承運人去理論,即在貿易關系清楚的前提下才談得上運輸關系中風險與責任劃分。
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分處兩國,距離遙遠,在賣方交貨和買方接貨的過程中,涉及許多問題,例如,由何方洽租運輸工具、裝貨、卸貨、辦理貨運保險、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和報關納稅等,進出口手續由何方支付運費、裝卸費、保險費、稅捐和其他雜項費用,由何方負擔貨物在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損壞和滅失的風險。如果每筆交易都要求買賣雙方對上述手續、費用和風險逐項反復洽商,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費用,影響交易的達成。為此,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貿易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貿易術語,始于19世紀。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人們在使用貿易術語時,由于對貿易術語解釋的不同,會出現矛盾和分歧。為解決這些矛盾,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以及美國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出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從而形成為國際貿易慣例。
貿易術語(Trade Terms)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是進出口商品價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用一個簡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個字母的縮寫(例如“FOB”),來說明交貨地點、商品的價格構成和買賣雙方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確定賣方交貨和買方接貨應盡的義務。在一筆出口或進口貿易中,使用貿易術語,即明確買賣雙方在手續、費用和風險方面的責任劃分,以促進交易的達成。
在國際貿易中采用某種專門的貿易術語,主要是為了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承擔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例如,按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FOB)成交與按目的港船上交貨條件(DES)成交,由于交貨條件不同,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就有很大區別。貿易術語也可用來表示成交商品的價格構成,特別是貨價中所包含的從屬費用。價格構成不同,成交價格有所區別。不同的貿易術語表明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不同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從而影響到成交商品的價格。由此可見,貿易術語具有兩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貨條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因素。